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0.12.2014  17:43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审查说明,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组织拟订重要的或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政府规章评估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制度和答复意见。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对集中处罚权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矛盾、争议和问题;承办行政许可设定的审查工作。

  (七)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承担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等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日常工作;承办和指导有关行政赔偿事项;负责联系仲裁工作。

  (八)承担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外文翻译、编辑出版工作。

  (九)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及执法证件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宣传、法制业务培训、学习交流。

  (十一)承担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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