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对十种大气污染突出违法行为“亮剑”

30.03.2017  21:40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倪金凤)03月30日,银川市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十种大气污染突出违法行为的通告》,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

  《通告》严惩的十种大气污染突出违法行为是:

  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禁止偷排大气污染物,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禁止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罚款十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停业整治。

  禁止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的三倍罚款。

  禁止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二十万元。

  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农用车进入城市建成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二百元。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易产生烟尘的物质,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罚款二千元。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罚款十万元。

  禁止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二十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罚款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