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20种违法行为将受严惩

31.03.2017  12:53

碧水蓝天,明媚银川”一直是银川市的城市名片。为守护好这张名片,让百姓受益,3月30日起,银川市政府对10种水污染突出违法行为和10种大气污染突出违法行为“亮剑”,依法严惩。各有关执法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对这些违法行为疏于管理,徇私枉法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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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种水污染突出违法行为

1.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

2.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油、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违者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

4.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10万元,逾期不拆除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5.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

6.禁止超标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10万元。

7.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

8.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铬、铅等可溶性剧毒废渣,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50万元。

9.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

10.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50万元,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10 种大气污染突出违法行为

1.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禁止偷排大气污染物,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禁止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罚款10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停业整治。

4.禁止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货值金额的3倍罚款。

5.禁止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

6.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农用车进入城市建成区,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

7.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易产生烟尘的物质,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000元。

8.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罚款10万元。

9.禁止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罚款20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0.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罚款2万元。(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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