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向地市县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11.07.2015  11:17

    严禁审批淘汰类建设项目

    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并实施《宁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要求全区各级环保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要求,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并向地市县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按照规定,宁夏将在加强和规范环评分类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并承接国家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向市县环保部门下放审批权限。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等环境风险大的项目环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电石、铁合金、焦化、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评,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地方减排环保工程,由地市环保局审批;因交通类建设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除跨市的项目外,将公路项目环评全部下放市或县审批。

    依照新规,环评文件审批(备案)后,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备案)环评文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环评文件未尽审批(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记者 李锦)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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