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积极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10.07.2015  21:12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2011年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不能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经过反复组织调研评估和专家论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意见建议,重新修订了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进一步向市、县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新发布的环评分级审批规定(2015本)在积极承接国家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及时向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注重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和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服务,进一步有效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一是 对“登记表”项目试行备案制管理,“登记表”项目环评审批范围缩减了50%左右。 二是 坚持放管结合提升环评审批效能。通过积极“”,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采取认真“”,加强“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的环评管理。 三是 明确自治区和市县环评审批权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主要审批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等环境风险大的项目。将电石、铁合金、焦化、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评,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地方减排环保工程项目全部下放到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交通类建设项目中,除跨市的项目外全部下放到市或县审批,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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