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评新规促进地方经济建设

10.07.2015  19:41

近两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不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2011年5月3日发布实施的该规定。

规定》要求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约束作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要求,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进一步向地市县积极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积极“”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规定》突出环评管理工作重点,依据项目环境风险的大小,强化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先行先试、放管结合的原则,加大改革力度,规定“登记表”项目试行备案制管理,缩小环评审批范围约50%左右,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规定》也认真“”。《规定》突出重点,加强“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的环评管理,实行“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等环境风险大的项目环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明确电石、铁合金、焦化、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评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地方减排环保工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审批。而考虑到交通类建设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促进作用,除跨市的项目外,将公路项目全部下放市或县审批,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步伐。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后,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备案)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报告表”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环评文件未尽审批(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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