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28.02.2015  20:3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5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政府令第7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政府令第7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政府令第74号)(以下简称“三部规章”),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区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一次性集中出台“三部规章”,为自身权力立“规矩”,为政府权力划“红线”。“三部规章”的出台,是我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提高我区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认真做好“三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广泛开展宣传工作。2015年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了“三部规章”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解读了“三部规章”的主要内容,并发布了有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三部规章”的核心内容和重大意义。同时,各地区要在2015年3月1日集中组织开展“三部规章”实施的启动仪式,采取制作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三部规章”的基本精神,为“三部规章”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三部规章”,及时掌握“三部规章”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部规章”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15年3月1日“三部规章”实施之前,完成 “三部规章”的学习任务。

  (三)切实抓好组织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三部规章”的组织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从2015年3月至6月,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具体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编印“三部规章”的单行本,在2015年3月1日之前发放到各地、各部门。各级行政学院要将“三部规章”纳入到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

  二、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一)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共设置了8项1级指标、32项2级指标、115项3级指标。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和依法行政组织保障8个方面的目标任务,基本涵盖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关键节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实施《指标体系》的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照《指标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指标体系》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指标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每项指标落实计划到位、责任到位、时限到位。

  (二)着力加强工作配合。贯彻实施《指标体系》,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政府工作的全局,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指标体系》设定的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抓好各项指标落实的计划、协调、推进工作。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落实《指标体系》有关分工任务,配合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各个环节的信息沟通,提高执行力,形成工作合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整体推进。

  (三)切实强化监督考核。按照《指标体系》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地区贯彻实施《指标体系》的考评主体。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监督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指标体系》的考评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考评机制,对《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落实,要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依法行政考核分值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各级法制机构是各地、各部门监督考核《指标体系》的具体组织实施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抓紧研究制订《指标体系》考核办法,指导全区考核工作。

  三、认真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

  (一)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抓紧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行政机关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限时办结、承诺办结和当场办理等制度,对本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于2015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坚决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和“慢作为”。要加强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自2015年3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同时,要依据《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调查取证、决定、期限和期间及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尤其要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举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为法制监督机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经法制机构审核,并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三)严格落实特别行为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健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制度,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加强对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明确行政指导的责任,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纠纷。承担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公平、公正向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行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认真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自2015年3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步骤。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律要进行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操作规则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五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其在行政决策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规则,监督指导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

  (三)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经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决策者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三部规章”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对贯彻实施“三部规章”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二)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和量化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三部规章”实施的监察工作,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依法行政知识测试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三部规章”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三部规章”的宣传学习培训、配套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他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三部规章”的贯彻实施。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要充分注重干部的法律素质,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组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各地、各部门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情况,将作为2015年效能目标管理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2015年年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