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医疗救助办法 因病致贫报销额度由3万提至8万

03.12.2015  13:16

  近年来,“因病致贫”、“家庭特困”、“无钱医治”等高频词汇深深地刺痛着患者和全社会的心。12月3日,宁夏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修订和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大幅提高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报销比例,极大地减轻了困难群众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发挥了医疗救助救危难作用。

  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逐年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2013年统筹安排资金1.93亿元,2014年2.13亿元,2015年2.17亿元。经测算,新医疗救助办法颁布实施后,每年约需医疗救助资金2.2亿元,加上市县自筹资金,完全可以保障需求。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制度 为何修订和出台《办法》?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运用政府财政资源和动员社会力量筹措资金,对患病的困难居民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助,以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项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宁夏于2005年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框架,较好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难的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的医疗救助工作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新问题:

  No.1:城乡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资金未能实现城乡统筹,致使部分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短缺,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结余;

  No.2:门诊大病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不合理,医疗救助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No.3:住院救助标准的确定不合理,大病住院救助比例偏低;

  No.4: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的报销权利;

  No.5: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

  为此,宁夏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特点?

   No.1:统筹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资金筹集、使用和平衡,有利于保障城乡居民同等享受救助权益,有利于医疗救助制度与各类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同时也体现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No.2:突出了门诊大病救助

  由发放门诊费调整为与基本医保门诊大病相衔接,提高民政大病救助的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次数,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费用负担。

  No.3:重特大病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后,对民政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总体提高了救助报销比例,封顶线由5万元提高到11万元;对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经济负担。

   (三)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

  据了解,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享受医疗救助的有七大类,分别是: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低收入家庭中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指患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费用达到三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这九大类医药费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承担其医疗费用的;

  8、医疗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9、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五)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将会得到哪些救助?救助比例和金额是多少?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万元: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百分之七十补助。

      办法中七类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八万元:

  1.剩余费用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

  2.剩余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百分之六十的补助。

  住院医疗补助实行单笔结算,不限定住院次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由民政部门直接给予救助;对达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应当经大病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六)新的医疗救助办法门诊医疗救助覆盖哪些人群?救助标准是多少?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三千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千元。

   (七)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在救助程序是什么?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自治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给予救助?

  救助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向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垫付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其本人或者家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申请材料。

  对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记者 李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