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家庭也能申请了

04.12.2015  10:37

   我区新医疗救助办法本月起实施

  因病致贫家庭也能申请了

  本月起,我区新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在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纳入了救助范围,并简化了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申请“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覆盖7类人群救助对象

  宁夏新医疗救助办法

  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孤儿。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重点优抚对象。 

  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报销比例

  门诊大病

  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28种门诊大病,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9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按5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住院救助

  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9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70%补助。

  重特大疾病补助

  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个人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仍在3万元以上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其中,个人承担费用在3万元~10万元的,按50%补助,10万元以上的,按6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8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也纳入救助

  此前,我区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6类人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也进入救助范围,指患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人员。

  四类困难人员可“一站式”即时结算

  在新办法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四类困难人员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不用再为没钱垫付而发愁。 

  其中,在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垫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这不仅简化了申报、审核、审批相关手续,还实现了对困难人群的“零时限”救助。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其本人或者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申请材料。

   ■链接

  2005年起,我区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未到达大病保险起付线8400元的,进入医疗救助程序;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需先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再由医疗救助按政策给予救助。

  记者  韩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