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权力立“规矩”划“红线”我区率先在全国集中出台法治政府建设“三部规章”
1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集中审议通过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三部规章”,即:《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三部规章”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区率先在全国一次性集中出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三部规章”。
《指标体系》共设置了8项1级指标、32项2级指标、115项3级指标。1级指标包括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政府职能、行政执法、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和依法行政组织保障8个方面的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和确定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将法治政府的原则和内涵转化为易于判别和操作的具体标准,按照从整体到局部、从一般到具体层层递进的原则,将8项1级指标逐级分解为32项2级指标、115项3级指标。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考核机关对各项指标所占分值进行核算,并结合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测评,综合评定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状况和水平,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行政程序规定》主要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分别规定了行政职权的划分原则、争议处理、管辖、回避等内容;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分别规定了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的作出及有关期限、期间和执法决定的送达等程序规定;规定了部分特别行为程序,主要将目前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一些特别行政行为程序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程序违法的责任追究,明确了监督主体和对象、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追究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和范围;完善了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方式;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规定对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完善了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排查和评估作为决策事项提请决策机关讨论的前提条件,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