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出台“一个细则两个办法一个方案”

14.01.2016  18:36

   银川市出台“一个细则两个办法一个方案

  严管干部打出“组合拳”为开放内涵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姬恒飞)市委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以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先后出台各项政策规定为基本遵循,以整改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反馈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为契机,近日研究出台了《银川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银川市市管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银川市市管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银川市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开展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简称“一个细则两个办法一个方案”)。

   依据平时考核等情况确定干部的“上与下

  《银川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共八章28条,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违纪违法免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1年内不安排职务,满1年经考察表现突出的可安排适当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依据中央《若干规定》提出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在自治区《实施细则》规定的16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关于强化干部考核管理、整治为官不为的要求,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增加到23种。增加的主要内容有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尤其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银川市若干规定出台后,依然顶风违纪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不达标等次,或综合得分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列后3位的,负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被召回管理后仍无明显改进的。

  《实施细则》强调要依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确定干部的“”,建立健全综合分析研判、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突出考核主体多元化,设置群众评价等程序

  市委修订出台了《市管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通过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有效推进市委中心工作,进一步突出实绩导向,全面客观评价市管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的履职成效。一方面突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客观、准确的考核评价,充分运用绩效考评结果,将市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到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中,作为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的基础分,占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得分的60%,占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县处级干部和县(市)区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得分40-50%。另一方面突出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设置了群众评价,市级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组评价等程序。

  与此同时,明确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定性和定量标准,对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应当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情形列出干部尽职履职负面清单。特别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依据考核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综合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状况,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提出“10个不”重点情形,开展干部召回管理

  《银川市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开展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召回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也可将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纳入召回管理的范围。

  召回管理情形主要包括包括基本情形和重点情形。基本情形主要是强调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规定的情形,结合银川实际归纳提出“10个不”的重点情形。同时,强调基层要根据工作需要、行业特点,积极创新载体,细化召回情形,量化认定标准,分类推进干部召回管理工作。

  召回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召回建议、确定召回管理对象和交心谈心。在提出召回建议方面,充分赋予干部管理责任主体的提出召回建议的权限,并且在提出召回建议的方式上也较为灵活。在确定召回管理对象方面,注意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督查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违规违纪调查核实等情况,在深入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忧集体研究确定。明确了受到党政纪处分,问责处理,被各级党委政府或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督查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干部,可直接列为召回管理对象。

        相关链接:         《银川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