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委办关于8-9月份全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09.12.2014  17:39

宁安办〔2014〕79号

 

 

自治区安委办关于8-9月份全区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8-9月份全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8-9月份,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9号)要求,强化措施、创新特色,继续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有力促进了全区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展开。 各地、各部门按照《关于在全区开展工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宁安监政法〔2014〕100号)要求,全面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共检查1200家企业,初步解决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二是“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初现。 全区共培训“三项岗位”人员3.65万人,持证比例为95%,其中:自治区直接组织培训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720人,代替培训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是企业典型引导作用初步显现。 自治区直接指导的10户基本完成了目标任务,银川市、固原市、吴忠市分别在直接指导的企业召开了现场会,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工矿企业规范作业现场可视化管理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共组织670余户企业开展了对标活动,学习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石嘴山埃肯碳素有限公司等企业可视化管理工作经验,规范了安全警示告知、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作业流程、现场定置管理和安全工作看板,进一步提升了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五是高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核查清理整改工作稳步推进。 全区共督促130家企业办理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对20家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或停产整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全区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个别市、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推一下、动一下,不推不动,督促检查走过场,对于反复查出问题的企业不处罚或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 有些部门行业和部分企业工作进展仍然比较缓慢、活动效果不明显;规模以上企业活动开展效果好于小微企业。 三是节点任务完成标准不高。 部分市、县(区)、部门、企业在活动开展中满足于任务面上的落实,但工作落实的标准不高。目前,已有5个任务时间节点结束,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完成规定任务,大部分企业完成标准不高。存在应付了事、做表面文章,活动规定的时间节点、所要达到的目标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信息沟通不及时。 部分市、县(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及好的做法信息宣传不够,沟通不及时。特别是9月份以来,整体感觉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有松动现象,各市、县(区),各部门信息报送明显减少,甚至存在应付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 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是自治区政府一项全区性、全局性的工作,是今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亲力亲为组织推动辖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对本行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落实行业监管指导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二)开展“回头看”。 各地、各部门要对前5个节点任务没有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活动质量。同时要完成好最后一个节点任务,按照时间节点安排,10月份之前,要全面完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订,并组织演练;高危企业标准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全部完成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

(三)尽早安排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安办〔2014〕43号)要求,尽早研究安排相关检查考核工作。

(四)及早谋划明年工作。 按照白主要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抓抓三年”的要求,及早谋划明年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五)深入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完善监管、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重新做出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的通知》(宁安监政法〔2014〕141 号)要求,扎实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