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0.07.2017  15:30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自治区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清理工作联络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doc

 

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自治区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我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国务院“放管服”各项改革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实现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发[2017]16号) 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局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一、清理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指定专人对由本部门起草的2013年—2017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涉及食品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科法处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

(一)由自治区质监局起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由自治区质监局起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直属单位起草发布的行使行政公共管理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依据局机关各处室文件要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由自治区质监局起草,以自治区人大名义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清理内容的,一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自治区质监局以及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行政制度等)、向上级行政机关所作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三、清理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由潘多俊局长任组长,副局长马远征任副组长,各直属单位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质监局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与法制处,卢本良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科技与法制处负责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汇总各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报送自治区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总结报告,统一在局网站公布清理结果。各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指定专人,对本部门2013年以来制定印发的文件逐件进行认真清理,填写文件清理目录,提交科技与法制处进行汇总。

四、清理依据和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依据(宁政办发[2017]91号)和(宁府发[2017]16号)文件公布的清理依据目录,对本部门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内容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环境保护的明令废止;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要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发布;对由本局起草,以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过程中,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五、清理时间

各单位于7月15日前报送《清理工作联络表》(附件1),7月底前提交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任务。

(二)文件清理要全面、彻底,做到不遗不漏。

联 系 人:赵  敏 

联系电话:603800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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