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府办公厅发文强调精简文件减量提质

09.07.2017  01:03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施政措施、改进文风、提升效能,提高发文质量和水平,把不必要、不管用、不务实的文件压减下来。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沟通协调的事情,不再发文。相关文件分工方案及配套事项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再单独发文。没有具体决定事项的专题会议,不印发会议纪要。

  从严控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成立或调整临时议事机构类文件,确需成立的,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签发程序并归口到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合并发文;对于自治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立和调整,归口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履行签发程序;发文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分工调整和人事变动的,不再另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中央驻宁单位(企业)表彰决定类文件,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牵头统一承办,合并发文。从严控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讲话类文件,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在会上已印发文字稿,会后如无重大修改或扩大传达范围的,不再印发,已在报纸上刊发的,不再印发;政府领导同志就某一专项工作在领导小组会议、协作会议、联席会议等会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情况通报”印发。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属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发文,不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各部门能联合发文解决的,由各部门联合发文;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的事项,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等联合发文中需自治区落实的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自行制定相关文件或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解决,不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各系统、各行业年度工作要点或专项工作安排,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能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文。事项较为单一的通知性、上报性文件,可以函件发文。除全国性重大督查事项外,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事项的通知一律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名义发文。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起草公文时要坚持文风端正、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的标准,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做到言简意赅、务实管用。文件要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除全区性重大规划和重点工作外,部署某一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上报文件(含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致函国家部委的文件)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从2017年第二季度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核发文情况通报》和《来文情况通报》中增加发文数量通报,对发文超量单位及时提醒,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退回并点名通报,进一步压实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责任,确保公文减量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