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将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30.03.2016  13:55

  3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卫计委获悉,从2016年起,我区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0元。

  同时,凡是我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

  领取“抚慰金”的计划生育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现无存活子女。一次性“抚慰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女方为申请人。“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失独”后离异的家庭,双方若无再婚,“抚慰金”每人1万;若离异一方组建新的家庭且有子女,则不得享受。每年申报时间截止为当年的4月30日前,4月30日之后发生的“失独家庭”,申报时间为下一年度。

  据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扶助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公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对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一卡通”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发生伤残或死亡的家庭,不再纳入国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我区户籍女方年龄在40周岁--48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49周岁以上扶助对象的标准给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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