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宁夏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

29.03.2016  19:01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沈亚婷)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多年来,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近日,自治区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和住建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发生伤残或死亡的家庭,不再纳入国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800元。

  同时,建立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我区户籍女方年龄在40周岁48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49周岁以上扶助对象的标准给予扶助。

   建立“抚慰金”制度,“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

  自2016年起,凡是我区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以“一卡通”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请注意,领取“抚慰金”的计划生育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区。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现无存活子女。

  一次性“抚慰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女方为申请人。“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失独”后离异的家庭,双方若无再婚,“抚慰金”每人1万;若离异一方组建新的家庭且有子女,则不得享受。每年申报时间截止为当年的4月30日前,4月30日之后发生的“失独家庭”,申报时间为下一年度。

   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公示。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相关:做好养老保障给予医疗救助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加大经济扶助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并积极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具体来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积极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民政救助范围。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关爱和帮助,使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得到更多的实惠。

  1.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3.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殡葬救助。

  5.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