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Ⅲ类射线装置行政许可委托至市级环保

22.02.2016  13:50

记者2月18日了解到,宁夏环保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委托核发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至各市环境保护局及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实施。

据介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环保部审批颁发。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自治区此次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权委托至市级环保部门,是继宁夏将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加快推进环保行政机构转变职能,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施的又一项简政放权措施,便于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办理,提高了审批效率,成功为企业松绑减负。

通知》要求,在宁夏境内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已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已许可的活动。需要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或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原许可证证号取消,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按证书编号规则重新编号,同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

通知》要求各地级市环保部门要本着科学、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规范和强化许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本地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规程和办事指南等程序规定。同时将委托事项、内容和许可证颁发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不得再次向下一级环保部门委托以上事项。自治区环保厅将适时对各地环保局《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地环保局每年对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以及日常监管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目前,全区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290多家,射线装置650余台。宁夏核与辐射安全局作为全区唯一一家辐射监测机构,每年都将开展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工作,以确保射线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杜绝辐射事故发生,确保全区辐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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