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下放射线装置行政许可审批权

23.02.2016  11:47

2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我区于日前将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至五市及宁东环保部门。

据了解,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射线装置被从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又分为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环保部审批颁发。Ⅱ类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此次我区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权委托至市级环保部门,是继宁夏将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又一项“简政放权”措施,便于核技术利用单位相关手续的办理,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松绑减负。

目前,全区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290多家,射线装置650余台。按照要求,在宁夏境内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已取得自治区环保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已许可的活动。需要进行许可证变更、延续,或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许可证,原许可证证号取消,市级环保部门按证书编号规则重新编号备案。未取得许可的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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