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依章办学

30.03.2016  18:52
 

    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1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自治区教育厅统计,截至2015年,宁夏民办非学历机构在校人数达15万人,正式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411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民办非学历机构的办学场地、资金、人员以及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办学经费不低于20万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请办学,应当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按机构层次分别为:“培训中心(班)”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最低额度的50%。

    办学场所不能设在居民住宅

    不同层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办学场所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其中,“培训中心(班)”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得将办学场所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的地方,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

    公职人员不得任职

    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民办非学历机构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医务人员应具有卫生部门的执业资格证书;幼儿园炊管人员应取得餐饮服务健康证。

    办学须经严格审批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审批中,需按照不同层次,需要到县区或市一级、自治区一级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成人网络教育培训机构等,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由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预收费用不超过3个月

    《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费用。培训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到审批机关备案,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另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政区划名+字号+领域+机构层次名,只能使用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不得使用“XX学院”,名称中也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违规办学或吊销许可证

    民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办学期间,出现下列行为的,将被处以不同程度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等,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擅自分设、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擅自改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超出审批机关核准办学内容范围开展教育活动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不向社会公示的等等。(记者 韩会霞)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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