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在民办机构兼职

30.03.2016  13:55

  3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宁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该厅对2015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该《办法》自3月28日起实行。

  根据新《办法》,今后,我区在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中心(班)”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200㎡,“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500㎡。不得将办学场所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的地方,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租赁办学场所的,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也不得租赁公办学校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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