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2015  17:45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

2015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教发〔2015〕5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3月20日

 

 

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紧紧围绕“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方针,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机构)发展数量不断增加,发展层次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区民办幼儿园471所,比2009年增长101.28%,在园幼儿9.74万人,比2009年增长109.4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417所,比2009年增长109.11%,参加培训学生约3万多人,比2009年增长101.33%。

但是,在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同时,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更加凸显。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改革,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选择性需求。

二、遵循原则

(一)鼓励支持,正确引导。坚持全方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原则,完善教育、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正确引导我区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发展与品牌建设,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分类管理,积极扶持。坚持分类管理、积极扶持的原则,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差异化扶持制度,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扩大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

(三)依法办学,从严治教。坚持依法办学和依法治教并重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收费、教学、财务、学校治理等办学行为的监管,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监管机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健全组织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有力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治理范围

全区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五、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15日)。

自治区教育厅调研制定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12月15日)。

1.自治区成立宁夏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并配备1-2名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要有专人负责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实施时间:第一季度。

2.积极主动学习外省市民办教育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部分市县(区)到区外学习,结合我区实际不断创新工作。

实施时间:第一季度。

3.建立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审计厅、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金融办等14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动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实施时间:第二季度。

4.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第二季度。

5.编印《民办教育文件汇编》下发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机构)。

实施时间:第二季度。

6.举办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培训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民办教育。

实施时间:第二季度。

7.组织自治区民办教育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对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对办学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罚或限时整改。全面清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对达到办学条件的尽快审核批复,实现正常办学;对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取缔。

实施时间:第三季度。

8.建立民办教育月例会制度,每月教育局召开一次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会议,组织学习,通报情况,研讨工作。

实施时间:长期。

9.宁夏教育电视台等媒体要走进民办教育,关心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进步,及时宣传报道民办教育工作中的亮点以及好的办学经验和做法。

实施时间:长期。

10.教育部门要帮助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有些公办教育资源要向民办教育开放,实现公办民办共同享用。切实把民办教育纳入管理和服务的范围,让民办学校的教师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交流、教学评比等教研活动,提升民办教育的办学能力和水平。

实施时间:长期。

11.严把审批关口,严格监督举办人在审批范围内办学;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公示制度、年度考核评议制度。

实施时间:长期。

12.杜绝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单独或与其他人合作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擅自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课,凡有违反者经查实,教育部门责成学校予以严肃处理,并对民办学校或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实施时间:长期。

13.建立信息通报公示和督查督办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审批通过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提醒学生、家长注意事项。

实施时间:长期

14.自治区、市、县(区)民办教育办公室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违规办学监督举报。

实施时间:长期。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月30日)。

各市、县(区)教育局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总结报告。教育厅召开总结会,交流经验,总结工作,明确今后工作任务,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一把手负总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民办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细化每一项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三)保障工作经费。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比较复杂,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需要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工作任务预算专项治理工作经费,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