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令禁止审批淘汰类建设项目

14.07.2015  14:37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规定》明确,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同时进一步向地市县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据了解,《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在积极承接国家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及时向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更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和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依据项目环境风险大小,强化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登记表”项目试行备案制管理(输变电、核与辐射类“登记表”项目的备案管理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大力缩小环评审批范围约50%左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登记表”项目备案表样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制订。同时,加强“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环评管理,实行“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等环境风险大的项目环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明确电石、铁合金、焦化、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评,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地方减排环保工程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审批。考虑到交通类建设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直接促进作用,除跨市项目外,将公路项目全部下放市或县审批。
 
  另外,环评文件审批(备案)后,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备案)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报告表”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环评文件未尽审批(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记者 马哲)

责任编辑:徐燕       
银川河东国际机场增开直飞无锡航线航班
为积极落石泰峰书记实调研苏银产业园时园区和企业提出商务之窗
宁夏粮食缘何实现连年丰产
宁夏人均耕地相对较多,光照水土条件优越,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