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规定

14.07.2015  19:3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以下简称《规定》),对环评工作提出新要求,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作出新规定。

规定》要求,进一步向地、市、县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全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约束作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要求,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

规定》突出环评管理工作重点,依据项目环境风险的大小,强化分级分类管理,采取登记表项目试行备案制,缩小环评审批范围约50%。

根据《规定》,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等环境风险大的项目环评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电石、铁合金、焦化、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评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脱硫脱硝等地方减排工程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交通类建设项目中除跨市的项目外,全部下放到市或县审批。

据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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