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下月实行

20.12.2017  21:24

  12月20日,记者采访获悉,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9日起施行。在银川市政务服务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1年内失信者在政务服务领域将处处受限。

   1.什么是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及在从事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由政务服务单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政务服务领域对其实行制约惩戒的管理制度。

   2.哪些失信情形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

  (四)无故扰乱政务服务办事场所工作秩序,情节恶劣的;

  (五)被列入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到“信用中国”、“信用宁夏”及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通过银川市审管互动平台等渠道反馈至各审批单位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失信行为。

   3. 列入失信黑名单将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及“零门槛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将其失信行为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三)在各部门、各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给予反馈;

  (四)将失信信息通过市民大厅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五)对严重失信、符合《银川市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失信信息发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如何退出黑名单?

  (一)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管理期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自动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二)支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参与社会公益等多种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单位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原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审核其信用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将其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

      记者 王一平

“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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