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区涉氨企业安全设施 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31.12.2014  19:23

 

2014年全区涉氨企业安全设施抽检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涉氨企业安全设施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抽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抽检目的 全面掌握我区涉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科学研判涉氨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为各级安监部门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依据,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 二、抽检原则 抽检范围覆盖全区涉氨企业集中重点地区,抽检企业覆盖涉氨大、中、小各类企业,抽检项目确定管理、设施、用品三个重点内容,抽检方法统一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文件、标准,抽检过程严格质量控制,抽检结果“一企一报”、 “一企一档”统一编号。 三、抽检范围 银川市14家,石嘴山市9家,吴忠市10家,中卫市10家,宁东7家。 四、抽检项目 (一)存储设施 1.氨存储设施是否经正规设计,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2.氨存储区域平面布局是否合理,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自动控制报警、联锁系统 1.重点涉氨工艺环节是否设置自动控制报警、安全联锁装置; 2.检测设备运行时安全联锁系统是否处于联动功能状态。 (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点设置是否符合标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是否分别设置; 2.报警值是否分级设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报警装置功能是否有效、准确,报警信号是否及时传输至报警器。 (四)个体防护装备 1.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隔离式防护服配备是否符合标准; 2.洗眼器、淋浴喷淋设备是否配备; 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否功能有效。 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应在符合有关文件、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涵盖以上内容的检查表、检测记录表及结果汇总表。数据产出(上报)应包括各企业的具体结果和每项内容的汇总绝对数、相对数以及隐患研判、整改措施建议。 五、抽检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和检测方式进行。 (一)检查所有重点涉氨工艺环节自动控制报警、安全联锁装置设置情况,检测确定的安全联锁装置联动状态。 (二)检查确定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装置的设置情况,检测其报警功能。 (三)检查确定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检测所在的车间的个体防护装备配置情况,检测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现场检查管理相关制度资料,落实情况询问员工、查看记录。 六、检测数量 每个企业按照以下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测样本数量(见附件): (一)联锁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样本原则上应符合覆盖每类应设置的工艺环节,装置数30以下全检,30-50检2/3,50-100检1/2,100以上检1/3但不超过100; (二)正压式呼吸器检测样本按企业规模抽取,大型企业不少于5个,中小型企业不少于2个。 七、抽检依据及质量控制 (一)抽检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安委办〔2014〕10号) 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管四函〔2013〕28号) 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T 16556-2007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AQ/T 3044-2013 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 AQ/T 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 HG 23005-1992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 23006-199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T 20511-2000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 (二)质量控制 1.同一检测项目,依据同一规定、标准依据; 2.同一检测项目,运用同一检测方法,使用同样检测仪器; 3.整体检测工作开始前,检测仪器应经校验,同类仪器检测值相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4.每次检测前,检测仪器应经标准物质、标准方法校准; 5.同一检测项目,结果判定方法应相同。 6. 项目检测时用编号进行即时记录,且每个编号具有唯一性。编号组成:检测地区代码 +企业编号+检测项目代码+检测顺序号。地区代码为银川市yc、石嘴山市szs、吴忠市wz、中卫市zw、宁东nd;企业编号见附件序号;检测项目代码为管理1、自动联锁控制装置2、可燃、有毒气体气体检测报警装置3、个体防护装备4。 如在银川市辖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检测第5个自动联锁控制装置,编号为YC-1-2-5。 八、抽检分工及任务 (一)自治区安监局(规划科技与法规处及各相关业务处室) 负责抽检整体工作,及时提供抽检工作经费支持;根据抽检结果及抽检工作技术报告,制定涉氨企业整体隐患治理方案,监督安全隐患较大企业整改到位、上报结果、接受复检。 联系人:规划科技与法规处 李希宁 联系电话:0951-8622007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 在自治区安监局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并协调检测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抽检配合工作;监督检测机构按实施方案、按进度完成检测任务;不定期检查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告抽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完成抽检结果的分析、总报告撰写,并据此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整体治理建议和监督具体企业整改措施。 联系人:王燕 联系电话:0951-8622133 (三)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 受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的协调、监督下,按照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具备资质人员完成具体的检查、检测任务;规范抽样、规范检测、规范签署结果和建议、规范出具结果报告,“一企一报”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被抽检企业抽检档案。 联系人:李惠林 联系电话:0951-5676281 九、时间进度 11月23日前,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完成检测工作计划和技术路径制定、检测仪器及用品准备、检查及检测表格和检测结果上报表格印制、工作人员检测方法一致性培训及预试验、检测工作安排表制定,其中,工作计划和技术路径、表格内容、安排表应经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审定。 11月24日至12月20日,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完成检测具体任务,核对并上报检测结果,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建议至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 12月25日前,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立健全被抽检企业抽检档案。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完成抽检结果数据分析,撰写技术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安监局。 2015年1月15日前,自治区安监局视不同情况下发抽检工作通报,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1月15日至2月28日前,企业整改并上报结果,接受原技术抽检机构的复检。逾期整改不到位,由由自治区或市、县(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工作要求 自治区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次技术抽检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据抽检结果督促有关企业对抽检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构成严重隐患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技术把关职责,及时对抽检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检测具体工作,遵循随机抽检样本代表性、检测内容完整性和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原则,及时、准确上报;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现场检测期间,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和索要财物。 现场检测时,应有企业相关人员在场,抽检结果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自治区安监局统一通报抽检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附件:1.涉氨企业报警自动连锁控制装置抽检企业名单           2.涉氨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抽检企业名单

          3.涉氨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抽检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 af20141231173536267.docx af20141231173543845.docx af2014123117355070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