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涉氨企业安 全设施抽检工作的通知

31.12.2014  19:23

 

宁安监法规﹝2014﹞164号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涉氨企业 安全设施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各相关涉氨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抽检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涉氨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自治区安监局定于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组织开展全区涉氨企业安全设施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重点和依据 抽检重点是涉氨企业氨储存区(储罐)、装卸区等危险场所的自动控制报警和安全联锁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检测和判定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T 20511-2000)、《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 23005-9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 23006-92)、《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AQ 3044-2013)、《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16556-2007)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执行。 二、抽检任务分配 本次抽检任务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承担,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做好抽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抽检范围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及宁东经济开发区重点涉氨企业,抽检数量50家企业,其中银川市14家、石嘴山市9家、吴忠市10家、中卫市10家、宁东开发区7家(具体抽检企业名录见附件1)。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检测机构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切实做好抽检工作。抽检工作人员要坚持公正、科学、廉洁、高效的原则,认真恪守职业准则,严格依照规程操作。 (二)抽检完成后,检测机构应一式五份及时将被检企业技术抽检报告分别提交自治区安监局规划科技与法规处、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被检企业及所在县(区)属地安监局,同时自存备查。 (三)按照“一企一报”的原则,技术抽检报告结论需对各个检查项合格与否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要明确整改时限。遇有重大隐患,随时发现随时向企业反馈并向安监部门报告。 (四)受检企业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检测机构在检测现场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及时进行整改。 (五)自治区安监局规划科技与法规处要依据抽检报告,督促区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相关市、县(区)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宁夏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应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抽检工作总报告报送自治区安监局规划科技与法规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抽检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   附件:1.全区涉氨企业安全设施抽检任务分配表           2.2014年全区涉氨企业安全设施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下载: af2014123117341262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