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立食品药品“黑名单” 严惩相关企业和责任人

24.04.2018  22:40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姚振国)4月24日,记者从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3日起实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责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限制其从事食品药品经营生产活动。

  《办法》规定列入“黑名单”的11种情形

  1、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

  3、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

  5、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的;

  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7、逾期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10、篡改经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

  11、存在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信息共享 联合惩罚 “黑名单”企业多方受限

  《办法》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政务网站或政府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还应当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书面告知同级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监管部门。

  此外,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暂缓办理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等惩戒措施,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办理行政审批等联合惩戒措施。

   鼓励公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最高奖励50万元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今年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市民可向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举报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其他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需要给予奖励的举报行为。

  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将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事实、证据,与监管部门查证的违法事实、证据完全相符,并能到现场指认的。二级: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事实、证据,与监管部门查证的违法事实、证据部分相符的。三级:举报人仅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不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经监管部门查证,线索属实的。

  根据重新修订举报奖励办法,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本数,下同)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此外,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