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出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04.04.2018  10:37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阳阳)4月3日,自治区环保厅举行宁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媒体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宁夏地方环境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区直有关部门、全区环保系统、31家工业园区管委会、145家企业等单位征求意见。

  据了解,自治区环保厅将《征求意见稿》登载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供社会各界登录查询查看,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

  “恶臭扰民问题是多年来我区大气环境管理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老百姓环境投诉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一个问题。宁夏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合宁夏实际,可实现用标准引导现有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促进新建企业选址落实环保措施,有效提升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刘粟民说。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制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市政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该《征求意见稿》严于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在有组织排放方面,臭气浓度限值收严了50%~99%,特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收严了约33%~85%,新增了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更严格的控制要求,需将有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及其建筑物的无组织排放经过收集处理后再排向大气,规范了无组织排放,对工业源恶臭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贡献较大;《征求意见稿》增加了8种恶臭物质,确定了氨、三甲胺、乙酸乙酯等16种建议列为标准管控的污染物,收严了控制标准,还增加了恶臭排放强度的要求。针对在工业集聚区以外的企业,厂界的臭气浓度收严,将促进恶臭污染的控制,降低恶臭污染的影响;核心控制区将执行非工业集聚区标准,大大收严了排放标准,有利于缓解核心区恶臭污染扰民的突出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标准颁布实施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现有企业执行原有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颁布实施1年后,现有企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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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1993年开始单独控制恶臭污染物,于1993年制定了国家层面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对8项恶臭污染物和1项臭气浓度加以管控。此外,1995年天津市公布了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河北省针对青霉素制药的恶臭制定了专门的标准。2016年上海市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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