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18.03.2016  11:21

本站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昨日正式出台,根据分级奖励、节奖超罚的原则,宁夏将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城市等节水型载体(以下简称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

      奖励范围和对象包括:节约用水的县(市、区);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设区的市(含农垦集团、宁东管委会);自治区级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依照《办法》获得两项以上奖励的地区或单位,按照奖励额度高的给予一项奖励。节约用水奖励资金通过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水权交易费、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筹集,应当用于用水户节约用水奖励、节水设施改造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奖励资金的结余可以结转使用。

      《办法》鼓励引黄灌区农业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引黄灌区农业灌溉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的,由自治区从节约用水奖励基金中给予补贴。

      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节约用水的县(市、区),按照年度节约水总量予以奖励(以现行农业水价为标准核算);对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设区的市奖励100万元;对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奖励10万元。

      对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新增用水(饮用水除外);对取用黄河水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不予奖励。正常年份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15%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对获得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节水型载体的,由评选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级各类涉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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