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

18.03.2016  09:51

  为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对自治区命名的节水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城市等节水型载体实行以奖代补。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引黄灌区农业灌溉开采利用浅层地下水的,由自治区从节约用水奖励基金中给予补贴。

  《办法》规定,对节约用水的县(市、区),按照年度节约水总量予以奖励(以现行农业水价为标准核算);对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设区的市奖励100万元;对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奖励10万元。

  对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限制审批涉水项目,暂停审批新增用水(饮用水除外);对取用黄河水超过分配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不予奖励。正常年份用水总量超过分配指标15%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对获得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和节水型载体的,由评选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自撤销当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级各类涉水奖励。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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