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

11.08.2017  06:55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肖梦琪)8月10日,记者获悉,近日,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告》,要求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按要求,煤炭销售单位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供应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禁止向单台出力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使用单位供应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向购煤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保、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用煤和锅炉(茶浴炉)用煤单位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

  同时,要加快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城市建成区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要从洁净煤配送中心购置。

  此外,要求将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纳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环保、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并建立举报、曝光制度,对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等行为及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 

宁夏划定首个城市禁煤区
记者8月15日从吴忠市环保局了解到,环保局厅
吴忠划定我区首个城市禁煤区
“我们首次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涉及20.环保局厅
宁夏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
新华社银川8月12日电(记者 赵倩) 记者从宁夏“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