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卫计委征求全面二孩政策意见 三种情况可生第三孩

18.01.2016  16:23
 

  1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与原《条例》相比,删除了5条,修改了17条,新增加了4条。

  您可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官网查看《条例(草案)》全文,将书面修改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750001),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人:顾林峰、牛国璧。联系电话:0951-5011971

  两孩以内不再限制

  《条例(草案)》将原《条例》第16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同时取消了晚婚晚育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删除了第17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种情况可生第三孩

  《条例(草案)》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对第18条、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条例(草案)》第20条亦为新增:“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其再生育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取消独生子女产假

  此外,将原《条例》第39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这个修改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则取消原《条例》39条规定的享有独生子女产假奖励,但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费。

  《条例(草案)》将第42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此外,其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待也能继续享受,包括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等。

  增加生育假女方生育假多了90天

  《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取消晚婚、晚育假15天晚婚假没了

  《条例(草案)》删除了原《条例》第45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这意味着如果《条例(草案)》通过,今后没有晚婚、晚育假期。

  三孩审批下放乡镇

  将三孩审批权从县区下放到了乡镇,“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记者 沈亚婷)

 

  来源: 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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