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公开征集意见

18.01.2016  14:19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1月15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官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

  三类情况可生三孩

  《草案》将原《条例》第16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删除了第17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草案》对第18、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婚后生育一个的;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延长男女双方生育假

  针对生育假的问题,《草案》也有详细规定,删除了原《条例》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的内容,这也意味着将晚婚、晚育假期取消。同时,删除了“城镇居民按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另外,《草案》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9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工资、奖金照发。

  社会各界可将对《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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