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吴涛因公殉职案尘埃落定 事发时曾拒贿14次

15.05.2015  01:45

   银川新闻网讯 5月14日,记者从盐池县人民法院获悉,宁夏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交通民警吴涛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遭遇车祸因公殉职有了最终结果,肇事者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向吴涛亲属支付40万元赔偿金。

  2014年8月14日21时许,夏某驾驶甘ML7940号“帕萨特”牌轿车与妻子弥某某等人从甘肃省华池县出发到宁夏银川,车辆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1429KM+841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冀EE6831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车牵引的冀E6R08“安通”重型仓栏式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

  宁夏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吴涛等人接到报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在1429KM+180M处放置警示牌,并用反光锥桶将事故现场围成警戒区域进行勘查。

  在询问的过程中,夏某说一句,弥某附和一句的情况,很快引起了吴涛的警觉。

  为了调查事故的真相,吴涛带着两人往回走,勘察现场是否有刹车的痕迹。原来,夏某才是肇事司机,由于担心自己的公职身份受到事故影响,便让妻子弥某顶包。眼看自己的伎俩被识破,夏某将一叠现金塞到了吴涛的警服里。但是无论夏某怎么说,吴涛都拒绝他的行贿行为。两人一送一拒,来来回回重复了14次。而一句“你把钱拿着”,成了吴涛最后的遗言。

  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冀DNN9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429KM+500M处路段时,因其超速行驶撞上封闭交通事故现场的锥桶后致车辆失控,将正在现场查看刹车印的民警吴涛和弥某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内,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NN979号车辆上的乘车人梁某某和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鉴定,被害人吴涛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弥某某系颅底骨折颅内出血死亡。

  2015年4月23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违反交

  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高速行驶,且对路况观察不够,遇到前方警示标志又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车辆撞到处于警戒区的人员,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此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盐池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姜某一方向吴涛亲属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75000元。同时,姜某一方与吴涛亲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向吴涛亲属赔偿125000元,上述赔偿已全部履行,被害人亲属也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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