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吴涛因公殉职案一审宣判

15.05.2015  08:51

  还记得因公殉职的高速交警吴涛吗?昨日,记者从宁夏高速交警支队获悉,吴涛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遭遇车祸因公殉职一案经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肇事者姜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经法院调解,姜某向吴涛的亲属给予了40万元民事赔偿。

  2014年8月14日21时许,夏某驾驶甘L号牌小轿车带着妻子弥某某等人从甘肃省华池县出发到银川,行至青银高速公路1429KM+841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后报警。宁夏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吴涛带领两名协警员赶至现场,在事故车辆后方处放置警示牌,并用反光锥桶将事故现场围成警戒区域后进行勘查。在盘查过程中,肇事司机夏某因担心自己的公职身份受到事故影响,便想让妻子弭某某顶包,弭某某因说不清楚事发的具体情况引起了吴涛的警觉。为调查事故真相,吴涛和弭某某往回走查看现场是否有刹车痕迹。眼看计谋被识破,夏某又将一沓现金往吴涛手里塞,被拒后又数次塞送,二人一送一拒来回14次。就在此时,被告人姜某驾驶冀DNN979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自东向西行驶至1429KM+500M处路段,因超速行驶撞上封闭交通事故现场的锥桶后致车辆失控,将吴涛和弥某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内,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冀D号车上乘车人梁某某和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鉴定,吴涛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弥某某系颅底骨折颅内出血而死亡。

  今年4月23日,盐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对路况观察不够,遇到前方警示标志又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车辆撞到处于警戒区的人员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此外,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姜某一方向吴涛亲属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7.5万元,向弥某某亲属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7.5万元。同时,姜某一方私下与吴涛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其赔偿12.5万元,上述赔偿已全部履行。(记者 王婧雅)

   延伸阅读

  庭审矛盾焦点1

  姜某辩护人对证人证言和证物持异议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对田某等3位证人的证言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试验笔录及示意图持有异议,认为以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姜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经查,田某等3位证人的证言与赵某某等其他6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试验笔录及示意图是经合法有效程序做出,属有效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属有效证据,均予以确认。

   庭审矛盾焦点2

  姜某辩护人质疑民警未规范设置警示标志

  姜某辩护人提出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出警并规范放置警示标志是发生事故的一个原因,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姜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经查,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及时出警并按照相关出警规定放置警示标识形成安全警戒区域,并没有影响被告人姜某对路况的正确判断,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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