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和初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4]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有关单位:
2014年8月20日,自治区政府白雪山副主席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听取了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整改进展情况汇报,研究了下一步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9月1日 第60期)要求,为强化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好今年10月份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初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近期工作做以下安排部署:
一、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排查及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启动以来,建设、统战、宗教、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各市、县(区)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初步摸清了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全区现有各类宗教场所7052处,其中清真寺4669处,占总数的66.23%;依法登记4910处,占69.6%;未登记2142处,占30.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排查8777处,已完成78%的整改任务。部分安全隐患仍未消除,较大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二、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隐患整改力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使用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治理作为民生工程,加强正面引导,落实场所主体责任,推动整改任务完成。要视不同情况,细化隐患类型,区别加以推进,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销号制”和隐患治理报告制,真正把安全隐患和建筑质量问题彻底消除;一般性隐患,由县(区、市)负责,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整改完成;重大隐患由县(区、市)拿出整改方案,报区、市宗教、安监、住建部门审核,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整改完成;未能整改落实的,区、市要挂牌督办。对因重大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该封闭的要封闭;在封停期间,可采取临时租用方式,解决信教群众的需要并确保安全。
三、做好县(区)、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工作
1、2014年10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对本地区已经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具备验收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9月1日 第60期)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4〕20号)文件要求进行初步验收。主要检查验收内容: 一是 排查工作是否存在遗漏或盲点; 二是 隐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三是 排查资料填报是否准确、全面; 四是 整理排查材料、汇总排查结果,报请本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审核,初步完成验收建档工作。
2、2014年10月20日之前,在县(市、区)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五市、宁东管委会和宁夏农垦局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复验,完成市级验收建档工作,并向自治区派驻各市的督导组提交复验意见、排查汇总表和本地区排查工作总结。
3、2014年10月25前,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六个督导工作组将对各地排查结果和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验收工作;汇总排查结果,研究整改措施,制定规范宗教场所建设、使用管理制度。2014年年12月25日前,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小组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全区宗教场所安全排查初步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
4、2015年年底前,各市县完成全部安全隐患整改之后,自治区成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进行最终验收工作。
四、制定完善我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使用、管理水平。
1、由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监局、法制办、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工程建设设计指导参考图集和施工技术导则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指导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与隐患治理工作。
2、分类解决部分宗教场所未登记问题。对本次排查出的未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彻底解决的精神,分类研究、逐一甄别、彻底清理,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对布局合理、信众需要及已建成、尚没有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县(区)申报、市上审核、区上审批的程序,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协调补办建设许可,土地等相关手续,依法纳入管理。对排查出的小型寺庙一律不予登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张贴告知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规划建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要结合新农场建设、城镇化改造和实施生态移民工程,规划建设好新的宗教活动场所,并从土地供应、立项建设等方面逐一规范,从初建阶段即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4、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要发挥主体责任,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督查。特别是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 几点要求
1 、要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以落实《建筑法》、《消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按照属地负责、部门配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把全区宗教场所的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作为本地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严守安全红线,坚守合法底线,切实提高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使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排查工作的工作协调,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2 、严格工作标准。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排查验收汇总、建档和市县考核验收工作,认真总结全区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验收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圆满完成。
3 、抓好隐患整改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是排查工作是否存在遗漏和盲点、隐患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对照隐患台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坚决不允许继续使用,制定方案消除隐患后逐步进行改造。
4 、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规范建设行为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今后新建、翻建宗教活动场所,民族宗教部门登记、严格审批后,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宗教活动场所要委托正式工程设计,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范围;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通过设计、监理、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翻建场所建筑结构质量安全。
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