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和初步验收报表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4]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有关单位:
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启动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建设、统战、宗教、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各市、县(区)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初步摸清了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了整改治理。各地仍有部分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消除,部分宗教场所还依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9月1日第60期)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4〕20号)明确:各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销号制”和隐患治理报告制,真正把宗教场所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一般性隐患,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整改完成;暂时未整改治理的隐患,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整改完成。今年10月下旬,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六个督导工作组对各地排查工作和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进行了督查;各市(县、区)按要求组织了隐患排查和初步验收,现就做好报送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和初步验收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基础资料整理工作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局,要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4〕20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和初步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97号)要求,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排查资料填报、整理、汇总工作,经本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宁东和农垦局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初步完成建档工作,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排查工作总结。
二、做好2014年各地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初步验收汇总报送工作
1、各市、县(市、区)和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局要组织对本地区已经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和初步验收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全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全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检查验收情况项目统计表》(附表2),各县(市、区)经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本地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和验收工作总结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五市政府,由五市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农垦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14年11月28日12:00前报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将在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24日对各地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初步验收汇总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附件:
1、全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
2、全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检查验收情况项目统计表
自治区宗教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