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为144名孤儿发放第二季度养育津贴22.8万元

16.06.2016  21:43
      为全面落实0—18周岁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制度,平罗县实行县、乡、村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对第二季度孤儿信息进行重新核实,并对新增6名孤儿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及时纳入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范围,并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报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报请民政部批准,于2016年6月12日,及时为平罗县144名孤儿,发放资金22.8万元,其中父母双亡的孤儿20名,发放标准为700元/人/月;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儿124人,发放标准为5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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