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重瞳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

11.12.2014  10:14

  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高重瞳(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被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1343807.06元,依法没收。

  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重瞳利用其担任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挂职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袁某某、杨某某等19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3807.06元,其中索贿财物价值人民币743613.58元。2014年4月,被告人高重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上缴了其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重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3807.06元,其中索贿财物价值743613.58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高重瞳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高重瞳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她表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信任,辜负了家人的期望,没有守住廉洁底线,败在了金钱享受上,倒在了人情世故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她希望以自己为反面典型,给国家工作人员敲响警钟,并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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