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无证驾驶摩托车碾压醉汉误以为压上砖头

31.03.2015  20:22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李海龙)3月31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一案。 

  2014年11月9日晚上,被害人林某与好友三人一起相约饭店吃饭,畅谈甚欢喝酒助兴,因三人都喝了不少酒,走出饭店后无法自理就各自分开。凌晨,由于醉酒,被害人林某醉醺醺走至银川市西夏区丰友化工厂南北走向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交叉路口向南50米处,在酒劲发作无法自控后直接侧卧睡至马路边上不省人事。零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无证驾驶踏板式二轮电动车下夜班回家,路经被害人林某不远处时,由于自己近视加上夜深路灯光线昏暗,朱某并未发现路上躺着一个人,径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直接碾压上了被害人林某。被告人朱某突然感觉到电动自行车前轮左侧有异物感,朱某误以为是撞上了一块大砖头,加上深夜女性天性胆小怕事心理作祟,害怕不敢下车查看,遂继续骑车回家。后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系颅脑遭机动车碾压至重度损伤当场死亡。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直至第二天,被告人朱某在上班途中,路遇交警勘察现场,才意识到自己昨日深夜撞到的“大砖头”很可能是一位喝醉酒躺在路上的男子,并造成被害人林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朱某细细回想昨日事故惊恐未定,遂立即与工友前往交警队说明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深夜行车能见度低,驾驶员朋友请减谨慎驾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遇障碍物及早避让,减速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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