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偷排废水污染物被判刑

05.06.2016  15:09

   金凤区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偷排废水污染物 王某某被判刑

  银川新闻网讯(记者 田鑫)私自加工废旧塑料,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经检测,废水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6月5日,记者从金凤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查,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间,王某某私自组织工人在金凤区良田镇植物园村三队进行废旧塑料加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排放于其事先在加工厂东、西两侧挖好的渗坑内。

  2015年6月19日,王某某的行为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查处,经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东、西渗坑废水样本检测,东侧坑内废水:化学需氧量176m1、氨氮1.35m1、挥发酚0.03m1、总氰化物0.003m1、总汞2.2x 10-5m1、总砷1.4x10-3ml、总铅0.010ml、总铬0.021ml;西侧渗坑废水:化学需氧量430m1、氨氮7.83m1、挥发酚0.10m1、总氰化物0.038m1、总汞8. 6x 10-5m1、总砷5.4x 10-3 m1、总铅0.010ml、总铬0.028ml,两渗坑内的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复核,认为该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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