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宁夏将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4.03.2017  09:16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徐静) 3月23日,记者从宁夏物价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务部、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这次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的主要有:公安部门收取的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35项。涉及个人的主要有: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预防性体检费;民政部门收取的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6项。

  同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要求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按照《通知》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于2017年4月30日前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