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宁安监监察〔2015〕81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杜绝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作安排,自治区安监局决定在2015年第三季度组织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执法监察,一是促进安全管理分级化;二是促进制度规程规范化;三是确保培训教育经常化;四是现场管理可视化;五是督促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督促安全设备定期检测以及维护、保养;七是督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八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正确佩戴、使用。
二、执法监察对象及组织实施
本次执法监察对象为非煤矿山企业。自治区安监局组织对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进行检查(拟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其他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时间安排
2015年7月6日到8月20日
四、执法监察重点内容
本次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系统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管理可视化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二《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执法监察检查表》。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部署,精心安排。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执法监察内容,统筹安排监察企业和时间,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同时,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坚持“亮表执法”和“四不两直”相结合,要把依法监察和真诚服务有机结合,注重专项执法监察行动的实际效果。
(二)积极行动,自查自纠 。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执法监察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防止发生事故。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加强指导并及时督促检查。
(三)严管重罚,公正执法。 检查中,对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对重大隐患和问题、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安全生产》杂志、《安全第一线》等媒体,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活动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督促有关企业提高认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要积极营造氛围,及时总结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促进企业更好地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拟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2.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执法监察检查表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af20150630153358935.doc af2015063015340615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