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05.07.2016 13:29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缴费总费率比例由2%降低至1.5%。其中,单位缴费由1.3%降低至1%,个人缴费由0.7%降低至0.5%。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据测算,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两年共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约11.2亿元。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5.07.201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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