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锅炉环境监管有了区域准入和排放标准

29.03.2017  23:57

央广网银川 3 28 日消息 (记者许新霞) 为进一步强化锅炉环境监管,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宁夏进一步明确了锅炉区域准入和排放标准。

通告显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是指《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中明确的区域,具体范围包括:银川市全域、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罗县全域、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全域、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其中,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为核心控制区。全域是指行政区划范围;城市建成区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告的边界范围确定。

新建锅炉准入要求是:银川及周边地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城市建成区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设区市地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区)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严禁新建分散式以户为主的燃煤采暖设施(茶浴炉、土暖炉等)。

符合准入要求的新建锅炉或批而未建的锅炉,自通告之日起执行以下排放标准。即: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地区全域,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排放限值。

今年11月1日起,银川及周边地区全域,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燃煤锅炉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并到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淘汰拆除或长期不用的燃煤锅炉,及时到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停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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