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1·05"公交车纵火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04.07.2016  09:56

  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川“1·05”公交车纵火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马永平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马永平的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6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马永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马永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永平因与他人水暖工程款纠纷,意图在公交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纵火泄愤,制造影响。1月5日6时30分许,马永平手提装在不透明塑料袋中的两桶汽油,从宁夏贺兰县马家寨公交车站登上开往银川火车站的30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17人当场死亡,33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完全烧毁。后1名乘客因特重度烧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放火后,马永平从公交车驾驶座左侧的车窗跳出逃走,当日16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平故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置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事先预谋、精心准备,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放火,证实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马永平的犯罪行为致使大量无辜群众伤亡和公共财产损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永平当庭表示上诉。(记者张亮、靳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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