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立法保障电梯安全
4月26日召开的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银川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正式初次审议,这标志着银川市通过地方立法充分保障电梯安全。
随着银川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总量日益增长。银川市电梯年均增速约30%。截至3月21日,银川市注册在用电梯15889台,已办理告知、正在安装或拟安装4876台,分别占全区电梯总量的71.4%和67.4%。电梯已遍布银川市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小区,成为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的特种设备。
尽管银川市连续六年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电梯安全事故,但2015年以来涉及特种设备200余件投诉中绝大多数为电梯,电梯安全已成为备受关注的民生问题。同时,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5部涉及电梯的规章,均是条框式规定,未对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使用、监管各环节进行详细规范。特别是上位法中规定的执法主体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法律适用上来讲,银川市行政体制改革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法定执法机关。所以,专门制定电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由此纳入银川市今年的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三条。明确了银川市电梯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为“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而不再是上位法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同时,明确了电梯行政审批事项划归银川市行政审批局,理顺了改革后的法律关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外,《条例(草案)》确立电梯安全监管纳入“智慧银川”建设,确立了在银川市建立电梯安全远程检测系统,明确了系统应当具备的应急救援响应、安全评价等功能,将银川市电梯安全管理和各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到同一个平台,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特别针对应急救援、投诉举报处理时限等问题,《条例(草案)》将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检验检测单位的检验受理和检验时限及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置,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对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和处置,以“分钟、小时和日”为单位予以量化规定,落实各方责任,规范各方行为。
针对人为破坏电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禁止情形和处罚幅度。针对电梯使用单位投入不足、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公示等内容。针对电梯生产、维保单位使用没有保质期限、安全生产许可或形式实验报告及使用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维保的问题,《条例(草案)》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处罚幅度。(记者 张晓博)
来源: 银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