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办原副主任李平受贿案终审裁定

25.05.2017  18:51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5月24日,记者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平受贿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李平受贿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已扣押的32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10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平利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5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平不服,提出上诉。5月17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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