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02.04.2015  13:42
 

    记者4月1日获悉,经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根据《条例》,特许经营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广场、园林绿化等行业。《条例》规定,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投资、新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和通过资产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通过委托方式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条例》还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在特许经营期间,出现转让、出租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停业、因生产管理不善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将被取消特许经营权,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条例》的实施将对规范我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 张晓博)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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