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同伴酿大错 法律援助帮避祸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件性质:刑事
指派单位: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受援人禹某系宁夏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六组的村民,年仅22岁,一直闲赋在家。2016年2月13日晚上,受援人禹斌和同案被告人马永军等三人在泾源县体育馆西侧新建商贸街“部落音乐”酒吧一楼喝酒,遇同在该酒吧的被害人兰兴某、兰万某、董金某等人。次日凌晨2时许,因在场的人酒喝的有些多,被害人兰兴某等人准备离开酒吧时先后与马永某、丁某等人发生口角,并且兰兴某出酒吧后念叨:“在县里弄我长毛的人还没有出生呢”,为此双方开始相互对骂。马某从酒吧内拿出两只酒瓶准备打架,禹某接过酒瓶去朝兰兴等人离开的方向扔去,但没有伤到人,此时同案的马永某从酒吧内出来,用随身带的折叠刀向兰兴某胸部连戳两刀,后兰兴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承办过程:
固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犯罪嫌疑人禹某近亲属申请,审查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认定其符合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即指派律师承办该案件。
办案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制作了详细的会见笔录,然后到办案机关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虽然受援人禹某在案发现场,并且实施了扔酒瓶子的行为,但受援人禹斌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扔酒瓶子仅仅是为了吓唬被害人赶紧离开,除此之外再没有实施任何的参与打斗及帮助行为。对同案的主犯马某携带刀具及伤害行为完全不知情,案件伤害后果在受援人禹斌的意料之外。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禹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犯罪嫌疑人禹某存在坦白情节且本人及其家人在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律师的辩护全部予以采纳,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禹某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也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为使法律援助切实起到挽救失足者的实效,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心尽职,认真阅卷,并在会见受援人时真诚与其谈心交流,为其讲解法律知识,设身处地的向其分析利弊,对受援人进行耐心疏导与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所犯罪行的后果,真诚的感到后悔。而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禹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是给了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显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